一、刑事拘留的适用程序怎么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严谨规定,实施刑事拘留的流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执行人员对公民实施拘捕之时,必须严格履行拘留手续并向其出示相关法律文书;
其次,在执行完拘留之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员移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且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再次,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可能妨碍侦查工作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关情况;
最后,若上述妨碍侦查的情况得以消除,则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些严谨的程序旨在确保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与保护,同时也为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刑事拘留的过程中需遵守严格的程序要求:在实施拘捕行为时,必须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在成功实行拘留之后的24小时之内,应当将被拘留人移送至看守所关押,并且尽可能地通知其家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通知时间,但一旦妨碍侦查的因素得以排除,就应该立即向家属发出通知。这样严格的程序设置旨在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侦查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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