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刑事拘留是否七天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在拘留了某位人士之后,倘若其拘留行为被认定为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加以惩戒和教育,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批准逮捕。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时,公安机关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日。而对于那些被视为重大嫌疑分子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期间内,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整整三十天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一般刑事拘留多久通知批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批捕之后,检察机关将在法定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下为详细条款:
首先,若公安机关认为已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逮捕,则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正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
其次,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需延长审查批准时间,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其延长一天至四天;
最后,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同样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将审查批准时间延长至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若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当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延长至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重大案件的嫌疑人,则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从理论上来讲,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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