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瓶车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如何定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假如电瓶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由于其不当行为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从而造成了他人的死亡,那么就很有可能会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对于此类犯罪行为的最终定罪量刑,我们应该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报告、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证词等各项证据进行深入地综合分析与判断。若事故主要责任者或是事故的全责方为电瓶车驾驶员,并且他还满足“引起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条件,那么根据法条之要求,他可能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是,如果电瓶车驾驶员在事件中有逃逸或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行为特征,那么他就有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处罚,即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进一步来说,如若司机的逃逸行为引发受害者死亡结果,他甚至可能面临更为苛刻的刑法裁决,长达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电瓶车究竟是否归类于“机动车”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这都可能对电瓶车驾驶员的刑事责任产生重要影响。如果电瓶车被判定为机动车,那么就应按照上述法条进行处理;反之,如果它被认定为非机动车,那么就可能需要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总而言之,对于电瓶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我们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责任认定、电瓶车性质的判定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电瓶车拉客是什么罪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动摩托车从事载人行为被视为非法运营。非法运营是指在未获得政府颁发的合法营运资格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相应的生产、贸易或运输活动。即驾驶员在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营运证书及超出核定范围开展业务时,所进行的运输活动都可称为非法营运。
然而,若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涉及到金钱交易,或者无法查实存在金钱交易的事实,则不应该将之认定为非法营运。至于道路运输,通常定义为利用公共道路上的各类交通运载工具,实现人员、物资等的传输。依据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把道路运输活动划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两种类型。
其中,经营性道路运输,顾名思义,是指从事以营利为导向的道路运输业务,例如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交通服务、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和获取对应的回报等。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则主要围绕个人及家庭的需求和利益展开,不发生任何形式的费用结算或者并不收取任何额外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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