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看守所收监几个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罪犯正式交付执行刑罚之际,负责交付执行之人民法院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法送达至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相关的执行机构。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若其交付执行刑罚之前,余下的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则应由看守所行使代为执行权。因此,对于那些因犯有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倘若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在看守所内收押并执行刑罚,直至刑满释放的那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盗窃罪看守所怎么担保
涉及到的是盗窃罪的取保候审担保问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担保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方可生效。
首先,作为保证人,首先要求其与案件本身无牵涉,即不能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因犯罪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冲突。换句话说,保证人不能既是本案的同案犯,又是本案的证人。如此一来,由于其自身便已成为了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其是否能真心实意地履行保证义务便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保证人必须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具体来说,保证人应年满法定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对被保证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亦应允许其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至于保证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而非仅仅依据保证人个人的陈述来做出判断。
再者,保证人还须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任何限制。若公民的政治权利遭到剥夺,那他们将无法担任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最后,保证人还应有相对稳定的居所与收入。这意味着保证人应在被保证人居住区域内拥有自己的永久性住所,并拥有可靠的经济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罪犯在交付执行之时,法院需于次日起算的十日之内向执行机关发放法律文书。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未超过三个月的犯罪分子而言,看守所将会承担起对其实施监管和改造的责任。因此,倘若某名盗窃罪行之人的刑期尚不满三个月,他将需要继续在看守所内服刑直至其刑期届满为止方可获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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