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针对什么人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对于那些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甚至单独适用罚款等某种处罚方式的嫌犯或被告人,以及对那些可能会面临长期监禁而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的此类人群,达到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的目的。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嫌犯或被告人,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来维护她们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针对什么样的人
取保候审,这一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适用对象通常涵盖了在司法过程中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自承担并适用附加刑的涉案人士,或者那些虽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然而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却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此外,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乃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关键制度之一,致力于保障有潜在风险面临管制、拘役、罚金等惩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应享有的权益及人身自由。尤其针对那些由于长期监禁而无重大社会安全隐患的人士,同样适用此项制度。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取保候审措施更是能够切实保障她们的基本人权。这一制度的实施,无疑为实现公正与正义提供了坚实保障,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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