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算不算涉恶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开设赌场罪这一特定犯罪行为,是否被定性为涉恶案件往往并非仅仅基于其自身特征,而更多地需要考虑到其行为的具体情节、组织规模及其与其他恶势力犯罪活动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一般而言,若开设赌场的行为涉及到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破坏,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涉恶犯罪。
然而,若仅是单纯的开设赌场行为,且不具备上述附加情节,则一般情况下并不会被归类为涉恶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务中,对开设赌场行为是否属于涉恶范畴的判断,并不能仅仅依据其固有的性质特点,还应综合考虑到具体案情、参与组织的规模以及与其他恶性势力之间的密切关联性等因素。如果案件涉及到大规模、有组织的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团伙或者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涉恶行为。然而,对于那些仅限于开设赌场而没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通常不会被视为涉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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