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
若需申请调查所搜集之证据乃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已经妥善保藏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依据其职权予以抽调的档案资料;
其次,这些证据可能涉及到国家重大机密、商业机密或者私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敏感信息;
再者,如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进行收集,那么他们可以向法院请求协助收集其他的重要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多项法定权利,包括授权他人代为参与诉讼活动、申请回避、收集与提交证据、发表辩论观点、寻求法院调解、提起上诉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同时,人民法院也拥有相应的权力和义务,其中包括依照当事人的正式申请而对相关证据加以收集与采纳。
此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均可依据紧紧以下所列的特定前提条件之一,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的证据收集申请。这些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i)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特定部门正式保管且需由人民法院自己行使职权才能够调阅出来的档案材料;
(ii)被牵涉到的证据内容为侵犯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相关材料;
(iii)如果当事人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自身无法自行搜集到的其他类型的相关证据材料。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在实践中,若需要收集的证据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妥善保存,且必须经过司法机关依职责进行调取的档案材料;同时,此类证据涉及到国家的敏感情报,或者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等偏紧要的信息,不适合公开展示;并且,由于种种客观因素,导致了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无法亲自进行搜集,此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委托司法机关协助收集其他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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