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抚养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民法典》之中,对于涉及孩童之抚养问题,明确做出了以下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父母对于尚未成年的子女及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均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其次,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破裂而彻底消散,即便在离婚之后,子女无论是跟随父亲还是母亲共同生活,他们都仍然属于父母双方的亲生骨肉;
最后,若父母未尽其抚养义务,则未成年子女或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自己的父母索求必须的抚养费用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指出,父母对于未成年人以及那些不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无可推卸的抚养责任与义务。即便是在父母离异后,其所生子女也依然属于双方共同的孩子。如果有父母未能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那么他们的子女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父母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这些严谨而又明确的法律条文,无疑为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无论父母之间的婚姻状况发生何种改变,他们的孩子都应该享有被抚养的基本权利,这是不容忽视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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