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继承部分的新规则变动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
首先,新的规定明确列出了继承的起始时间以及死亡次序的推断标准;
其次,它增添了关于失去继承权以及对于此类情形予以宽恕的制度性规划;
再者,它引人瞩目地规定了侄儿或甥女具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然后,在此基础上,它进一步强化了遗嘱继承的形式种类;
最后,与过去区别开来的是,该权威著作删除了公证书在遗嘱有效性中的特殊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若继承人有任何如下行为之一,则会导致其失去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了争夺遗产而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在虐待被继承人方面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并且达到情节严重;
(5)使用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影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者撤销遗嘱,导致情节极其严重。
然而,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第三类至第五类行为,但在道歉后有诚意改正并获得被继承人的谅解,或是在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列明他们为继承人,则这些继承人不会遭受失去继承权的惩罚。同样,如果受遗赠人也存在如上面描述的行为,那他们将会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离婚事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子女在婚姻关系中需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允许双方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必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法院审理进行诉讼离婚;明确婚姻关系解除的有效期限;设立保护军人婚姻关系的条款;明确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申请复婚所需履行的相关程序;明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和承担方式;以及规定父母探望子女的权益及实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法典》对于继承问题的最新调整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其中有关继承篇章的规则变更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详细规定了继承事件的启动时点以及如何推断出继承人和死者之间的先后次序;其次,新增了一些可能致使继承人失去继承资格的情况,并引入了宽恕制度以应对此类情况;再次,明确了侄子、外甥等亲属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有代位继承权;最后,加强了遗嘱的法律效力,删除了公证机关在遗嘱有效性认定过程中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有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为了争夺财产而杀害他人、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甚至使用欺骗、恐吓等手段来影响遗嘱的真实性等行为,将会导致其失去继承权。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些行为人仍有机会通过真诚道歉、积极改正错误,或者得到被继承人的谅解,从而保留自己的继承权。同样地,对于那些接受遗赠的人来说,如果他们也存在上述行为,那么他们将失去接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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