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保障金上年度职工薪酬总额是多少
根据相关规定,本年度残保金的交纳数额由以下公式计算得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员工数量×地方政府设定的工作岗位安排残疾人士比例)−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完成的残疾人士雇佣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员工年平均薪酬水平。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员工数量,其涵盖范围包括了用人单位内部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及那些依照法律规定与用人单位签署了至少为期一年(包括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员工群体;而若涉及到劳务派遣形式的劳动者,则应该将其纳入派遣单位的在职员工数量范畴进行统计核算。在此基础之上,在职员工人数的认定则主要依据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人数作为衡量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二、残疾人保障金不交有什么法律责任
若残疾人在贵司就业并未缴纳残疾人保障金,那么贵司将面临无法完成税务申报的困境。地方税务局专员将会向贵司发出通知,敦促其尽快补缴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每年所需支付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金额由下列公式计算得出:(上年度的公司员工总数乘以残疾人比例再减去实际雇佣残疾员工的数量)乘以上年度所有员工平均全年薪酬。在该公式中,公司员工总数包括了编制内以及签订至少为期一年的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而劳务派遣人员则应计入其派遣单位的员工总数。员工总数的统计依据是正式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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