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期间又被其他公安拘留怎么办
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受到保释候审期间,如果个人因违法行为而遭受行政拘留处罚,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地公安局必须立即撤销先前所作的取保候审决定,并且必须依法没收其保证金。倘若其行为的恶劣程度达到了严重级别,公安局甚至有权对其实施逮捕,以待后续由人民法院按照既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期间又被行政拘留15天会有什么后果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再度遭受行政拘留的情况下,若情节严重,则可能导致原本适用的取保候审措施被转变为更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如逮捕和监禁。反之,倘若情节并非特别严重,在消化完毕行政拘留处罚之后,已经交纳的保证金将被没收。
此外,根据案情轻重程度之不同,相关机构亦会发出指令,要求犯罪嫌疑人深刻反思己过,并责令其决定是否再次缴纳新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在采取保护性措施期间,因其他刑事犯罪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该如何处理?在被批准保释候审的过程中,倘若个体违反相关法规,并因此被施以行政拘留之惩处,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公安机关应立即取消原来的保释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没收其缴交的保证金。而若其违规情节严重恶劣,达到有权进行逮捕的标准,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利实施逮捕措施,并按规定等候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裁判。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严肃性与公正性的权威地位,对违法犯罪分子产生强大的威慑力,同时也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及社会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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