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阶段微信和电话被监控吗
对于实施取保候审的人员而言,手机是不需要进行监控的。但是,该人员必须需严格遵照以下法规履行义务:未经执行机构的明确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应立即出庭接受询问;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如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因此,对手机进行监控并不属于被取保候审人员应尽的义务范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阶段再次立案判刑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再度触犯刑法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将面临刑事判决。
此外,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行为人将被裁定没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同时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状况,要求涉案人员作出书面保证,表达其懊悔之情。如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的,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对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进行监管过程中,他们的移动通讯设备并未强制要求进行实时监测,然而在此类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具体规定:被取保候审者不得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所在国境、务必及时出席法庭审理、不得试图干扰证人提供证言、在个人信息发生任何变动时需立即向相关部门汇报、严禁销毁或篡改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以及禁止相互串通口供等行为。因此,对手机进行实时监控并不属于被取保候审者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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