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纠纷的保险
医疗事故纠纷险乃是医疗事故强制责任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此项保险致力于更为妥善地解决医患之间的纷争,采用第三方介入的方式以完善医患纠纷的处理机制。在此过程中,患者无需与处理医疗事故的主体医院进行直接接触或协商,而是可以选择与专业的保险公司展开谈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第三十号令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系指在医疗实践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医务工作人员的失误行为所引起的意外事件或灾难性后果。这些事故往往会导致患者死亡、残疾、身体重要器官受损或功能障碍等严重后果。一般来说,医疗事故主要包括医疗技术事故及医疗责任事故两大类。
其中,医疗技术事故是因为医务工作者的技术失误或过失所引发的事故。这种事故的产生根源在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准不够扎实,可能源于其自身的技术能力不足,或是技术资质与其实际技能水平存在差距,甚至可能是所在医院缺少某些关键技术设备或技术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无论是何种原因,其发生皆取决于技术层面上的因素,与医务人员的责任感并无直接关联。而医疗责任事故则是指医务工作者违反相关医疗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规范所导致的事故。即在医疗服务环节内,由于医务人员违反了规章制度或者诊疗护理标准,从而导致病患死亡、残缺、身体重要器官受到伤害进而功能残疾等等严重后果。这里着重强调的是违反相应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这与医务人员的尽职尽责程度息息相关。例如,值班医生擅自离岗、外出未归以致耽误患者救治机会;护士在进行药品注射之前未能按规定进行核对,从而发生误注射现象。以上列举之事项均符合责任事故的构成要素要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在涉及到医疗事故的问题上,医疗事故纠纷险作为强制责任险中的核心环节显得尤为重要。借助于由第三方保险公司承担介入角色,我们期望能够高效地化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规避医患双方直接洽谈的风险,同时让患者有机会与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进行深入的谈判,从而优化整个纠纷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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