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属于哪一类别的
贪污贿赂罪乃属职务犯罪类别之一。所谓贪污罪者,即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假借职务权力索取不正当的财款或非法收取他人交付的不当利益,以此为自己或第三方谋求各种利益的行为。
此外,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和经济交往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私自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手续费并据为己有的,同样将被视为贪污罪行进行惩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受贿犯的处罚总结如下: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影响特别恶劣的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受贿罪属于什么犯罪量刑依据
以受贿罪为主体的量刑依据,是以受贿金额及其严重程度作为基础的,这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相类似。对于索贿行为,则会加重其惩罚力度。具体的量刑标准如下所述:
(1)受贿金额达到较大规模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
(2)受贿金额庞大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3)受贿金额达到特别巨大规模或存在其他极端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如果受贿金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且还要没收全部财产。
(4)对于多次受贿但尚未进行过处理的情况,将按照累计受贿金额来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贪污贿赂犯罪乃职务犯罪领域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分支。其中,贪污罪专指公职人员凭借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采取非法手段攫取、收取不正当财产,以此来满足个人或第三方的私欲、谋求不当利益。这类行径对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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