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没有承认取保候审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取保候审这一手段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目的在于使得那些被指控为涉嫌犯罪的人士,在未能确定有罪的情况下,不必被拘禁等待最终的判决。然而,关于诈骗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而言,能否获得取保候审所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了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以及他留给社会的潜在风险和危害,同时也不能忽视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即便在嫌疑人尚未承认其罪行的情况下,只要符合相关的法定条件,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诈骗罪没有谅解书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在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方面,上述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换言之,并不能将获取受害方的谅解作为申请取保候审的充分或必要条件。
然而,如果能获得受害方的谅解,这无疑会对申请取保候审产生积极影响。总而言之,当申请取保候审时,无需将是否获得受害方谅解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只要申请人遵循相关法律要求,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出申请便可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在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取保候审这一手段被视为针对未经定罪且涉案的被告人的一项非羁押性的保全措施。具体而言,涉案犯有欺诈罪行的被告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往往需要综合考量他们的认罪态度、潜在的社会危害以及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即便被告方拒绝承认自己的罪行,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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