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遵行什么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为已确定罪责但未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无需拘禁等待审判的机会。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坚守以下几个基本准则:首先,必须严格遵循“非羁押”原则,即除非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否则不应采取任何形式的羁押手段;其次,为了确保嫌疑人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庭受审,我们需要建立起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制度;再次,对于那些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人员,他们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行为规范,例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等;最后,被取保候审的人员还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定期向司法机构进行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遵守规定内容是什么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您需要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
其次,当接到公安机关传唤的通知时,务必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再者,如果您的常住地址、工作单位或是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须于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公安机关进行汇报;
最后,请勿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法律手段,其核心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坚决遵循“非必要不羁押”的原则,以此来避免过度的限政措施对被告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其次,设定一系列完备的担保机制进行约束和保护,包括规定设置合适的保证人或者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来确保被告人在后续案件审理期间能够准时出席法庭审理活动;再次,对于已经获取到取保候审资格的被告者实施一定程度的行踪与活动限制,比如明确严禁擅自离开规定居住范围;最后,要求取保候审的被告者要按照相关法规定期向司法机关汇报自己的情况,以便于司法机关及时掌握最新动态,维护整个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以及提高办案效率,同时也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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