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没有赔偿会怎样
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本身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相关情境。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定罪嫌犯或是被告不会逃避对其指控及其法律审判,与此同时又要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相关司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并且并未给公民的身体带来任何形式的损伤乃至死亡,那么通常情况下,国家赔偿责任便无从谈起。然而,若在取保候审过程中,相关机构或个人违背了该法的明确要求,如未经授权就擅行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抑或是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对公民实施了非法的刑讯逼供、暴力殴打、虐待等行为,导致公民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甚至丧失生命,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受害者将有资格申请国家赔偿。因此,如果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给公民的人身安全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威胁,那么国家赔偿的问题自然也就无需考虑。但若出现了上述违法行为,则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而确定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取保候审没到期可以解保吗
取保候审在未到期之前,是无法申请解除此种状态的;而当取保候审时限一旦届满,也并不能自发地恢复自由之身。如您对此有需求,不妨前去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解除。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绝对不会中断对相关案件的深入调查。对于那些已被批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的发展变化,他们应该随时接受对其强制措施的调整或取保候审的解除。
然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乃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旨在确保被告无法躲避司法审判,同时保障他们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然而,如果此项措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法进行并且没有侵犯到被拘留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国家将不会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了任何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例如非法拘禁、暴力侵害等,从而造成了受害人的身体伤害或剥夺了他们的生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他们就有资格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因此,究竟是否应当进行赔偿,主要取决于在实行取保候审这一复杂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合法以及这些行动对公民权力产生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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