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属于什么类别的
取保候审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程序中所明确规定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六十七条,中国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力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简称嫌疑犯)或者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行动。这类特定的情形具体包括:可能被判处轻度刑罚且其行为可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潜在危胁的嫌犯;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处于特殊状况的嫌疑人;以及虽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但是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属于啥阶段的人员
1、具体来说,无论是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判期间,只要满足相关条件,都是有机会申请并实现取保候审的。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刑罚,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重大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的法规框架内,取保候审属于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按照中国的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款的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检察机构以及公安部门可依据具体事况为涉嫌犯罪者或者被告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此类状况诸如:潜在待判定刑期较短且对社区不构成明显威胁的被告人;怀着极其严重疾病或处在其他特殊困局中的被告人;以及尽管羁押时间已经终止,然而案件尚未得到裁定的被告人等。取保候审的实施与执行则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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