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从重处罚是怎样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文规制,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款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且情节严重恶劣者;(2)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者;(3)负责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其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者;(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者。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对于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亦将按照上述规定予以惩处。倘若以上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应当依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来确定罪行并加以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危险驾驶罪将予以加重处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人实施了严重的追逐竞技行驶;2.) 当事人酒后驾车;3.) 校车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客流量严重超过额定标准或者高速运行;4.) 个人或者企业在从事运输过程中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给公众带来了实际危害。另外,对于违法停车、闯红灯等行为,如果肇事方非机动车辆,车主或者管理者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此类行为还涉及到其他违法行为,则将按照更为严格的法律规范进行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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