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人员在哪里申请
请求取保候审的程序必须向对案情负有责任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符合本条款所规定的四类情况之一时,便可提出取保候审请求。而关于具体实施取保候审制度的部门责任,也在同一法律中得到了明确,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人员可以调动吗
当然允许申请调职。
2、根据相关法规,已采取保证金形式进行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未得到执行机构批准前,被保释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所在市内或县级行政区域;
(2)如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联络方式有任何变化,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负责执行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如何正式启动取保候审的程序,其核心要求就是必须向对案件本身具有最终裁决权和全面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交明确的书面申请。根据该法典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同时满足这一条款中所列举的四种特定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他们就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此外,对于具体负责执行取保候审制度的相关部门及其职责,同样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即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并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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