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时间多长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在公安部门执行拘留程序过程中,若认为需对某名被拘留者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期满后三日内提出申请,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策。若遇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期限,将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至一日至四日。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恶劣行为特征的重大嫌疑人,其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更可延长至三十日。而检察院方面,应当在收到公安部门提交的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作出相应的决策,要么批准逮捕,要么不予批准。综上所述,在我国刑事拘留的最高时长为三十日加七日,即总共长达三十七日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的人有没有案底
刑事拘留在执行之后,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记录。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方式,仅仅是在侦查环节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因此并不具备产生案底的条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当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于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仅有经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才会在个人档案中留下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的过程中,若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者执行逮捕,应当在将其拘留期结束之前的三天内,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然而,若情势特别紧迫,经特殊审批手续后,该审查时间甚至可以适当的延长至最多四个自然日。对于那些涉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参与结伙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人员,其审查期限则可以进一步延长到三十天为止。在此种情形之下,检察机关须在接收到逮捕申请之后的七天以内,做出相应的决策。因此,在遵循法定程序与规定的前提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可达三十七天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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