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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逮捕和起诉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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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6 · 1429人看过
导读:案件从逮捕到公诉的时长根据复杂度调整:一般案件3个半月,复杂案件经上级许可可延长至4个半月;特殊情况下,如交通不便、重大犯罪团伙、流窜犯罪或取证难的重大案件,需省级检察机关批准,最长可达6个半月。
检察院批准逮捕和起诉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诉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逮捕阶段至提出公诉的时长将依据案件的繁复程度而定:1.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自逮捕之日起至提交公诉申请的期间通常为三个半月经历;2.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无法达成庭审结案的话,经由上级检察机关的特别许可后,从逮捕日期起至提出公诉申请可延长至四个半月经历;3.当案件涉及交通极为不便、重大犯罪团伙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且取证难度较大的重大犯罪案件等特殊情形时,需得到省级检察机关的特别批准,此时从逮捕之日起至提交公诉申请的期间可延长至六个半月经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二、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流程是怎样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院有权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做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决策,或者是当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犯罪嫌疑人本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时,检察院也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决策。在做出取保候审的决策之后,负责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需要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取保候审通知书,经过部门负责人的严格审核,最后由检察院的最高领导——检察长来做出最终的决定。

然后,承办人员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详细告知他们各自应该遵守的规定以及他们所承担的义务,同时也要告诉他们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和义务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并且还需要他们提供保证书,并在上面签字或者盖章。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事案件中,从被实施逮捕之日起直至提请公诉所需的时间长度将依据案件情节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对于普通性质的刑事案件,其犯罪嫌疑人需要历经3个半月之久才能进入法院审判阶段;然而,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特别许可,可以适当延长至4个半月的期限。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涉及交通不便、重大犯罪团伙、流窜作案或者取证困难等因素的重大案件,则必须获得省级检察机关的批准,方可将诉讼程序的期限延长至最多6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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