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卖淫罪必须达到3人的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的角度来看,组织卖淫罪通常需由三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方可成立。所谓组织卖淫罪,系指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以及容留等多种手段来操控众多人员进行卖淫这一违法行为。而“组织”这一词汇在该项犯罪中的含义非常广泛,它既包含了通过各种手段发起并建立卖淫团伙或者卖淫窝点的行为,也涵盖了对这些卖淫人员进行有效控制,使他们的卖淫活动能够按照预先设定好的模式有序展开的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卖淫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凡涉嫌触犯组织卖淫罪之人,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准取保候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于患有重大疾病、无法自行料理日常生活起居、正在孕育或喂养自己孩子的妇女,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至于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给予取保候审。
此外,对于那些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具备符合上述情形者,也享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可以将“组织卖淫罪”定义为一种犯罪活动,它通常涉及多于三名涉案者,具体是指借助招募、雇佣等手段,对众多人员进行控制并强迫他们从事非法性交易活动。在此过程中,所谓的“组织”不仅仅是指建立起卖淫团伙或者窝点,更重要的是对卖淫人员进行有效的掌控,使得他们按照预先设定好的模式来进行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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