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怎定
针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界定时,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首先是客体要件,这一条所提倡的是对于公共安全的保护,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从而危及到不特定且众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其次是客观要件,它强调的是,在行为过程中,必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而且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够被认定为此罪。再次是主体要件,这一点明确指出,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最后是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们在对构成危险驾驶罪进行法律界定时,应该严格遵守以下四项关键要素:首先,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应始终作为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判断过程之中,努力确保这类涉险行为可能带来的潜在威胁,不再局限于单一个体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财产权益,而是涉及到广大不特定社会群体;其次,对于一些较为极端的醉酒驾车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无端追逐的行为,必须在情节严重性方面有所体现;再次,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出发,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纳入犯罪当事人范围之内;最后,主观方面的考虑也是不可忽视的,即行动方需明确认识到其行为所隐含的危险性,但却依然故意实施这些行为或者对它们持放任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