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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能否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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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6 · 1476人看过
导读: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或自然人若认为社保费征收机构侵犯其权益,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权。社保经办机构若未履行法定职责或侵犯权益,同样适用此法,允许申请复议或诉讼维权。
社会保险费能否提起诉讼

一、社会保险费能否提起诉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用人单位或自然人如果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依照法律程序申请行政复议,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同时,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法定职责,亦或者实施了侵犯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样适用上述法律条款,允许用人单位或自然人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二、社会保险费行政复议在哪里申请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机构选择,我们建议您参考以下几点:

首先,若具体行政行为乃出自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上级的地方人民政府之手,那么申请人可向这一级别的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

其次,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为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那么申请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再者,对于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向作出该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申请人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最后,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有异议,申请人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依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法规,所有用人单位及自然人均可在认为社保费用征收机构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向相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进行法律维权。同理,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或者侵害到权益方的合法权益,亦可应用这部法典,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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