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赌场罪本金算盈利吗
关于开设赌场罪中的“盈利”,此处通常是指向通过各类赌博行为所攫取的非法不正当所得;而与之相对应,“本金”则代表着参与赌博者向赌场所投注的资金总额。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我们往往会针对其盈利数额进行深入考量,这主要是因为盈利数额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赌博活动的规模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性。
具体来说,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搭建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他人投注的行为,均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中所规定的“开设赌场”范畴。在此处,“营利”的含义是指通过赌博活动所获取的非法收益,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钱”。因此,在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过程中,本金并不被视作盈利的一部分。
然而,若本金被用于赌博活动且最终产生了非法收益,那么这些非法收益便可被视为盈利,并有可能被纳入到定罪量刑的考量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开设赌场罪会被判刑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犯下开设赌场罪行将会面临刑事审判,量刑标准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需要缴纳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则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负担相应的罚金责任。而开设赌场罪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罪名,主要考察其在客观层面是否具备了聚集众人进行赌博、非法开设赌场以及将赌博作为职业等违法行为。一旦赌场正式投入运营,并且有实际人员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那么便构成了该罪名的既遂状态,无论开设者最终是否获取到经济利益都不影响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涉及到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法律领域中,其中一个关键概念便是"盈利",这个术语既是指通过参与赌博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与此同时,另一个重要的概念即为"本金",它代表了参与者投入到赌博活动中的资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盈利的数额往往能够反映出赌博行为的规模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赌博网站及其代理人所接受的投注行为,也被视为开设赌场的一种表现形式。尽管本金并非盈利的组成部分,但是用于赌博活动中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却可被视为盈利。因此,这种盈利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对相关人员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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