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限能否抵扣刑期
刑事拘留期间通常情况下并不纳入到刑罚执行的具体期限之内。所谓刑事拘留,乃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刑期则是指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后,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的具体时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拘留的这段时间并不算入审判期间的羁押期限。因此,在被拘留期间所度过的日子并不能折抵正式判处刑罚之后的实际执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拘留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并不被列入刑罚执行期限之内。究其原因,在于拘留作为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刑期则是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后,开始进行刑罚执行所需要的时间长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拘留并不被计算入审判期间的羁押期限内,同时也不能够折抵刑罚执行所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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