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如何认定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所涉及到的"道路",通常是指面向广大公众开放通行的各种场地,这些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公路、市区内的主要街道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等。而在进行判定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评估这个具体地点是否给予了汽车行驶的许可,以及它是否具备了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基本特征。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那些被封闭起来的小区内部道路或者单位大院等特定区域,也有可能被视为符合"道路"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界定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畴时,我们需要注意"道路"的概念所涵盖的范围,这包括向公众公开开放的各种通行地域,例如马路、街道、广场以及停放汽车的公共停车场等。判断某处场地是否属于"道路"的关键因素在于其是否允许车辆自由通行,并且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特性。即便在相对封闭的住宅区或者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庭院中,只要符合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同样有可能被视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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