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取保候审需要走检察院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详细规定,取保候审系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构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适用的相关强制措施之一。其具体实施程序大致可归纳为以下步骤:首先,需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向执行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其次,执行机关对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若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则执行机关有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将此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其他相关机关。因此,在实际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通常需要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调,然而具体的流程与要求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办取保候审需要在法院办吗
在司法程序的刑事强制措施环节之中,当地公安局有权依据案情的具体性质而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取保候审的权利,且该决定无需经过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审批许可。在案件的初步阶段,涉案人员可以通过其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直系亲属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应的申请。经过深入细致的审查之后,如果发现并无刑事犯罪的证据支持,则由相关的机构批准申请,并且无需进行公开审判。
然而,若犯罪事实确凿无疑,警方将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待经过开庭审理之后再做出最终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律》的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主要由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行使此项权力。详细地说,它包括了这样几个主要环节:首先,申请人(指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告本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等)需要向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其次,执行机关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最后,如果经过审查,申请人被认定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执行机关就会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且将这个决定通知到所有相关的当事人或机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但是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会因为不同的案件情况和地域差异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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