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能否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相关规定,犯罪纪录自被封存之日起,仅限于司法机关因追诉案件所需及特定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查阅。据此解读,若某个体因涉罪行为而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且犯罪纪录得以封存,则在未经司法部门或特定依规或许可查阅的单位授权之下,他人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该人员的犯罪纪录。此一认知表明了,在实施刑事羁押期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之外,外人对于涉案人员的犯罪纪录无获取权,更不可通过传递书籍等方式向外传播此类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已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仅在司法机关进行追诉案件调查或者特定机关依法申请查阅时才可使用。这就意味着,未经相关授权,任何人员都不得擅自披露已经封存的犯罪资料。因此,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所有涉及案件的涉案人员的犯罪信息都应受到严格保护,外界无权获取或散布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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