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诈骗罪的主犯应承担哪些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涉及非法集资诈骗的罪犯,如被认定为主犯,便应承担起领导及组织犯罪集团开展各类违法活动的重大责任;或者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着决定性或关键性的作用。尤其对于那些被认定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者,他们将面临更为严格的惩罚——需为集团内所有犯罪行为负责。此外,根据本节法律条款之第三款还规定,主犯将以其实际参与或授权、指令的所有犯罪行为作为量刑标准。这就意味着,被判定为主犯的嫌犯们要对非法集资诈骗罪的所有犯罪活动全权负责,涵盖了策划、执行、组织以及领导等各种相关行为。最后,他们将根据其在犯罪中所发挥的特定角色及其犯罪所造成的严重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非法集资诈骗罪判刑需要还钱吗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因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罪犯在服刑期满重获自由后,仍需负有归还被骗款项的义务。这是因为此种情况下,集资者是由于受到欺诈、蒙蔽等手段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法院将依法对此类涉案款项进行追讨或责令罪犯进行退赔。
然而,若罪犯以诈骗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期结束之时受害方未曾提出民事诉讼请求的前提下,根据民事审判结果执行,释放后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要求借款方必须偿还欠款。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判定为主犯的涉案人员,他们需要对整个犯罪集团所进行的所有活动担负总责,尤其是被视为首要分子之人,将会面临更严重的处罚机制。在这其中,主犯所要承担的责任范畴不仅仅局限于策划、实施以及组织和领导犯罪行为等多个方面,并且他们还将依据自己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造成的犯罪后果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简单来说,主犯对于整个诈骗活动负有全权责任,而他们最终被裁定的刑罚则往往要视其在犯罪过程中所处的角色及其所产生的后果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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