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与取保候审哪个有案底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六及六十七条所载明的原则,取保候审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特定情况下不得逃逸出司法调查、检控与判决的范围,同时亦要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然而,取保候审通常并未涉及到刑事纪录的问题,也就是说,它并不会留下所谓的“案底”。相较之下,拘留则主要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对社会产生危害,从而依法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实施限制。拘留可以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类型,其中行政拘留通常并不涉及刑事纪录的问题,但是刑事拘留却有可能对个人的刑事纪录产生影响。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留下案底,而拘留是否会导致案底的产生,则主要取决于拘留的性质及其背后的原因。若为行政拘留,一般而言并不会留下案底;反之,若是刑事拘留,便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纪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拘留与取保候审要多久结案
拘留及取保候审所涉及的结束处理时间,是受到案件的独特性以及司法流程等多重因素影响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刑事案件的拘留期限被限制在37天之内,然而这个时间并不包括侦查以及审判等后续阶段。而在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之后,相关案件仍然需要进行继续的审理工作,直到最后由法院做出最终的判决裁决。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结束处理时间可能会从数个月至长达一年以上的区间内浮动,具体的时长主要依赖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其对应的司法效力的高低来共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种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司法程序中不逃避责任的强制性措施,并不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刑事纪录问题。然而,拘留则是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严厉手段,具体可细分为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两种类型。其中,行政拘留并不会对个人的刑事纪录造成任何影响;而刑事拘留则可能会对个人的刑事纪录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留下所谓的“案底”,而拘留是否会留下案底,则主要取决于该行为的性质,若为刑事拘留,则极有可能会导致个人的刑事纪录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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