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怎么知道是否送到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相关规定,作为公安部门,他们在对被拘留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必须立刻安排其入驻政府指定的看守所进行隔离,并应于最短时间内通知该人员的亲属等相关人员。同时,若公安部门未能在24个小时的法定时限内向家属发出明确通知的话,便可据此推定被拘留者很有可能已被遣往看守所;反之,若家属未收到来自公安系统的任何通知,那么便可以判断出被拘留者已经被送达到观刑所。而在已经接到公安部门通知的情况下,一旦家属对于被拘留者的实际状况存在疑惑,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查询请求以获取详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怎么知道有没有逮捕
若需了解当地检察院对某项犯罪行为是否已经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您可前往该地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逮捕申请资料之后,会由负责侦查监督工作的相关部门指派专门的办案人员对此展开认真全面的审查,然后在七天之内作出是批准逮捕还是不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未被采取拘留措施,那么其逮捕申请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和处理,而对于那些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案件,则最长不能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实施细则中的第八十五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对筹划到案的相关人员采取紧迫性强制性的措施以后,务必要以迅疾之势将他们送抵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看守所进行关押拘禁,同时须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告知他们的家属关于这方面的详细信息。正常情形下,如果超过24个连续小时仍未能得到相应的通知,那么他们的家属可以合乎情理地猜度被拘留者此时已经顺利地进入了看守所。反之,如果家属并没有收到相关的通知,那就很有可能意味着被拘留者已经被强制性地转移去了另一所特殊场所——观刑所。如果这些家属对此存在任何的问题或者疑虑,他们也可以选择以书面的方式向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求证,从而获取关于被拘留者更为详尽的具体状况资料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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