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期间交保险可以吗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各用人单位须需于自身成立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并应随时关注自身情况并在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活动之时,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来完成登记内容的变更或注销。然而,该法条款并没有具体明确指出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用人单位能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本着尊重法律的原则,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仍有义务遵照法例规定,依法积极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的责任。在此背景下,即使在拘留期间,用人单位也应该持续履行其社会保险登记以及缴费的义务。若由于刑事拘留等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暂时无法履行这些职责,那么在恢复正常运营之后,他们必须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送书看吗
在拘留所中,家人或朋友可以为在押人员提供书籍阅读,然而,此类书籍需要得到看守人员的严格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送给在押人员的书籍不得包含违法、反动或者其他不良内容,并且书籍内部也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夹带物。
此外,购买书籍的种类并无限制,但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书籍都必须经过监狱方面的批准和仔细检查。为了方便管理人员的检查工作,我们建议您选择那些带有塑封包装的全新书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第五十七条相关条款中所阐述之内容,即从企业创立之日起计算,自第三十日起就应当依法作出社保登记,且需要在履历中适时更正或撤销已登记的信息。虽然该法规并没有对涉及到刑事拘留期间社保费用缴纳的具体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作为雇主,他们仍然有责任和义务去继续执行社保登记以及缴费的职责。若在拘留等特殊状况下导致暂时无法履行这些职责,那么在恢复正常经营活动之后,必须要尽快地完成相应的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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