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开庭期间算刑期吗
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中明确指出,刑期的起算日期需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予以计算。而在此之前若已先行进行了羁押,则应将其视为已折抵的刑期,即一日折抵为刑期二日(在管制情况下)、一日(在拘役情形下)或者一日(在有期徒刑情况下)。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实际上是一项刑事法律制度,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羁押,因而并不会被计入刑期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取保候审开庭前请律师吗
关于是否应择聘律师的问题,取决于被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身的意愿与决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享有依法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在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须在第三日内通知被告有选择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权利。对于那些已被依法采取候保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他们需要坚守以下几点规定: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绝不允许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
其次,若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情况有所更改,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构报告详细变更内容;
再次,在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同时也不能销毁、篡改证据或进行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敬爱的读者,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计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所有司法审判所判处的刑罚均须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刑期。若在执行过程中有幸遇到罪犯身陷监管场所之前已经先行被羁押的情况,那么这部分时间应当被视为已经折抵的刑期,具体折抵方式如下:管制期间,一天的羁押可折抵两天的刑期;拘役期间,一天的羁押可折抵一天的刑期;而在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一天的羁押也可以折抵一天的刑期。然而,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取保候审其实是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它与普通意义上的羁押有所不同,因此,这部分时间并不应该被计入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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