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半年多后离婚,彩礼是否需要退还
在缔结了婚姻关系之后再行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之中,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话,男方有权请求女方返还所支付的彩礼利益:
1.男女双方法定进行了结婚登记程序,然而未能真正确实地共度时光,在此情况下,离婚之后男方便可争取返还当初所支付的彩礼;
2.在婚姻伊始就给予了彩礼,并且此举直接造成了赠与人生活水平显著降低,在离婚之后同样有权利提出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结婚半年多生了一个孩子,彩礼需要退还给男方吗
在婚姻关系中,若双方已缔结了婚姻包括孕育子女在内共度过了一整年后分手离异,且未出现任何特殊事件或情况,则通常情况下,女方无须回还男方支付的彩礼金。
然而,假如在婚姻解除过程中,男方表示由于彩礼的支出给他带来生活上的经济压力,并据此向女方主张返还彩礼之时,则女方应当遵从意思自治原则,以体现公平合理,主动将彩礼归还给男方。因此而言,针对普遍的婚恋状况来看,女方在与男方共同孕育子女、维持了一年的婚姻关系后决定分离,那么她便无需因此事而归还彩礼;唯有当男方因支付彩礼而面临生活困境,这样原则性的问题才会与是否需退回彩礼联系起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婚姻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之时,若男方享有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权益,则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首先,已合法进行结婚登记,然而在此之后并未共同居住过久即可导致离婚事件的发生;其次,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给其原本生活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压力和负担,致使赠与人的日常生活状况严重恶化。在这类情况下,男方有权在离婚后向女方主张归还与此相关的彩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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