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判缓刑需要谁批准
合议庭批准。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后,法官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缓刑判决的,需要由合议庭进行评议,由合议庭作出判决,法官对判决进行宣读。
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法官判缓刑期间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倘若法官裁决对某位犯罪者予以缓刑处理,则在其缓刑考验期间之内,这位应受惩处者务必接受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与教育监管。在此起彼伏、跌宕起伏的缓刑考验期内,若犯罪分子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圆满履行规定的公益劳动等各项义务,同时亦未再次触犯任何新的刑事犯罪行为,或者并无遗漏之罪行被揭露,那么在缓刑期满之日,原判之刑责将自动终止执行,并由官方进行公开宣布。因此,对于那些不幸遭受缓刑制裁之人,他们必须严格遵循法院及相关部门的指令,积极参与各类社区矫正活动,恪守各项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在司法实践中,倘若合议庭予以审批通过,那么当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案件完毕之后,对于那些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的被告,若最终法官决定给予其缓刑的判决,则须经由合议庭进行详细深入的评议讨论,并在此基础上,由合议庭作出具体的审判决策。同样地,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判定被告人是无罪的,那么法官亦必须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并且对此种判决进行详尽公开的宣读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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