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质押是包括土地吗
股权质押不包括土地。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在某种程度上,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从而创设出来的一种质权制度。
具体来说,股权质押涉及到的主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以及弥补亏损之措施等事宜,这些均属于股东大会的权力行使范围之内。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权质押行为并不涵盖土地性质的财产。所谓股权质押,即出资方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方式提供给借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从而建立起相应的质押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务人和第三人都享有以下权利处分的多种资产进行质押抵债:(一)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在内的各种票据;(二)各类债券以及银行存款凭证;(三)仓库存货清单及提货单据;(四)可自由转让的基金份额以及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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