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应如何判刑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生产及销售不安全食品问题,具备以下任一条件即可立案调查:
首先是食品中含有远超标准规定限量的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污染物等多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其次是产品系由已死亡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类、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制品;
第三种情况是国家出于防止疾病传播等特殊需求而明令禁止其生产和销售的食品;
此外,若婴幼儿食品中所含的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严重偏离食品安全标准亦可作为立案依据;
最后一种情形乃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以上所提的食品安全标准主要包括:
(1)关于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类健康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各种污染物质的限量规范;
(2)包括食品添加剂种类及其可用范围和最大添加剂量;
(3)专门供应给婴幼儿食用的主副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规定;
(4)对食品安全及营养具有直接影响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方面的要求;
(5)涉及到食品安全的质量要求;
(6)与食品检测相关的科学方法与测试规程;
(7)除以上列举之外,还需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内容;
(8)食品中的所有添加剂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和公布;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操作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生产或者出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以及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罚。情节较轻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对于销售金额超过规定基准,额度过半至两倍者,加重处罚力度。若此种行为共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刑期将增至上调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罚金数额不变。如果导致的后果极为恶劣,情节极端严重者,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可以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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