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时,哪些理由较为有利
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所选择的离婚原因应按照具体的实际状况来酌情决定。
当婚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坚决要求结束婚姻关系时,可以由相关的社会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理应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过调解证实,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在此基础上,调解既然无效,那么就应当准许离婚。
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以下几种行为都将被视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并可能成为调节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
(1)已婚人士与其他人存在不正当的亲密关系,(2)对配偶或家庭成员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或残忍对待,(3)当事人有类似于赌博、吸毒等恶劣习惯且多次改正无果,(4)由于夫妻之间发生矛盾无法协调,两人不得不选择分居长达两年以上,以及(5)其他能够明显表明夫妻感情已濒临崩溃边缘的情况。
其中,若一方被宣布为失踪人员,而另一方在此情况下单独发起离婚诉讼,则应毫无疑问地获准离婚。
最后,如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又重新开始分居生活一年以上,在此期间内,若某一方再度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也应当得到准许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起诉离婚时未还的房贷如何处理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涉及到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地产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会被分割,而共同拥有的财产则需要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划分。如果对于财产的分配比例无法明确,那么就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支付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登记,但是结婚之后是由双方一起偿还贷款的话,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套房子将归属于登记人的那一方,同时,他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选择何种离婚原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可以先尝试寻求调解解决方式或者直接向法庭提起诉讼。如果案件被送到法院处理,法官会优先采取调解方式,以期维护双方的利益和情感关系。然而若是感情破裂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么法院将有可能批准离婚申请。在此类案件中,若存在出轨、家庭暴力、嗜好恶劣且多次改正无法改善等行为,无疑都能作为合理的离婚理由。此外,如遇到配偶失踪这类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立刻提出离婚请求。但请注意,首次提出申请时司法部门未必会批准离婚。倘若在首次判决后,双方分居时间达到一年以上再次提出离婚诉讼,那么通常情况下法院都会做出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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