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立案是否一定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以看出,刑事立案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要办案机关根据案情、嫌疑人情况等综合考虑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以看出,刑事立案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要办案机关根据案情、嫌疑人情况等综合考虑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二、刑事立案是刑事拘留吗
刑事立案并不能与刑事拘留混为一谈。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所提出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的材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一旦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存在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即会决定启动侦查程序或者审判程序。相反地,刑事拘留则属于一种强制性的手段,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在调查或者审判阶段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及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有权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我过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其第六十六条具体规定如下: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给予拘留,提取保候人和进行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故此,对于刑事诉讼而言,法定的强制手段是否启动需要由负责处置该案的机构根据案件的发展状况及当事人的个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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