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中写明不负担抚养费,以后能否起诉
离婚协议所明确规定的不再承担抚养费用之后仍可以择机提出诉讼请求,因为支付子女抚育费用乃是未对子女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当事人应尽之法律责任,而当子女尚未成年之时,自然可以依据自身实际需要享有随时向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并要求支付抚养费用的权利。
因此,承担直接抚养责任的一方可以于离婚以后,以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准,以其名义依法发起诉讼。
若经过法院的裁决之后,另一方依然未能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则诉讼的一方可请求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离婚协议中房子归一方所有没过户房子归属怎么划分
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房产归属其中一方,然而尚未进行过户操作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的产权将被认定为属于房产证上所记载的那一方当事人所有。且须知,按照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的变更、设立、转移以及消灭等各项事宜,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方能生效。反之,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另行做出了特别规定。因此,只要该房产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房产证上的名义人并无变更,那么原来在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仍然是享有所有权的主体。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抚养费无需支付,但是作为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仍然享有随时向其父母一方提出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用的权利,这不仅是法律所赋予未直接抚养方的义务,更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必然途径。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在发现子女权益受到损害时,以子女的名义依法启动诉讼程序。如果另一方未能按照法院判决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有权利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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