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不能继续盘问
根据相关法规,以下情况不适用于继续盘问的范畴:
(1)虽然显现出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可疑性,然而并未在现场接受过盘查与检查;
(2)经由现场的盘查与检查过程中,已排除了违反治安管理及犯罪嫌疑的可能性;
(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顶格处罚仅限于警告、罚款或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4)在其住所、工作场所被捕获,或者是其他应该直接适用于召唤或拘传的情节;
(5)已经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6)明确知晓涉及自身案件已被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案为刑事案件;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涉及到的人物;
(8)存在精神病症、突发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健康问题;
(9)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罗列之条件者。
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期限来执行继续盘问,对于哪些方面应予以禁止,包括:
(1)超过适用范围继续盘问;
(2)超出时限仍然进行盘问;
(3)没有依规定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4)利用继续盘问来取代处罚;
(5)将继续盘问作为收取罚款或收费的手段;
(6)在批准继续盘问之后未能立即对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士实施盘问;
(7)通过持续不断的继续盘问方式来变相拘禁他人。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二、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若在以下场景中,格式条款可能无法具备法律约束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情况;或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意排除对方最重要的权益;另外还包括准予的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对于未经进行现场查验、已被排除作案嫌疑且所受刑罚较轻无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士,或者在本应接受传唤或拘传的情况下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已进入处理环节的人,以及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均不应采用继续盘问的方式进行调查。在实施继续盘问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包括适用范围、时限、审批手续等方面,严禁滥用职权,例如超期盘问、以其他手段代替处罚、收取费用、拖延询问时间甚至变相拘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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