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如何调取银行流水信息
当检察机关有需求查阅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时,必须以县级及县级之上的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甚至是国家级的国家安全部门等具备法定权力的机构出具的正式查询公文为依据进行请求,同时需提供与存款相关的有效信息,比如存款人的真实姓名、具体储蓄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的明确日期等等。
然而,储蓄银行并无法直接提供账户的原始明细账簿,仅能提供其复印件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如何判盗窃罪缓刑
对于触犯盗窃罪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得以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首先,其应为被法院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情形;
其次,须具备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存在真诚的悔过之情、再犯罪的可能性极低以及宣告缓刑将不会对其居住所在社区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等条件都必须得到满足。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若因实施盗窃十万元以上数额而被认定构成盗窃罪,那么将面临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按照严谨的法律流程规定,检察院必须持有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部门颁发的正式查询公函,其中需要明确存款人个人信息、储蓄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日期等关键细节。只有在拥有上述文件后,检察院方具备资格向相关储蓄银行提出查阅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的申请。然而,根据银行业的行业规范,储蓄银行只可以向检察院提供与该账户相关的明细账簿的复印件,而无法直接提供原始的交易数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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