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署离婚协议是否等同于离婚
签署离婚协议并非视为已经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一份包含上述条款在内的离婚协议及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书等资料,亲自至当地婚姻注册管理部门提出离婚登记申请,随后执行相关离婚手续流程,直至取得离婚证件,方可认定为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在拟定的离婚协议中,须明确体现出双方就自愿同意解除婚姻及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配方案以及欠债清算清偿等诸多事宜达成共识的意愿和具体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签署离婚协议书后起诉离婚可以吗
自签署之日起,若未能根据该离婚协议书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仍有权利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离婚协议书产生法律效应的关键在于依照其条款履行完毕离婚登记程序。在此之前,该份离婚协议书并不具备约束力,双方均有权予以否认并自行前往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相反地,如已依循该离婚协议书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则签署者无权径直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但可针对财产分配及子女抚育问题向法院请求司法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签署离婚协议并不会自发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向当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一份详尽的协议文本,其中包括所有相关的条款、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结婚证书。在完成申请、审查以及相应的手续办理流程之后,只有当成功领取到离婚证件时,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才能被正式宣告解除。在此过程中,协议应当明确列出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愿、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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