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谁判
在我国,对于被指控涉嫌违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属于国家的审判机构——人民法院以及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这三大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这三个执法部门身负着重要职责和权力,拥有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资格。然而,其中执行取保候审工作的责任则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中国,针对被控犯有非法罪行的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准予采取保释限制的决定权归属于全国性的审判组织——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及侦查机关这三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上述三个执法机构肩负着重大的职责与权力,具备依法实施保释限制措施的法定资格。然而,实际执行保释限制工作的重任主要落在了公安机关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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