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人没在看守所会怎么样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特定人员实施拘留行动时,须出示相应的拘留证明文件,且必须确保立即将已作出拘留决定的相关人士交付看守所羁押,最迟也不能超过24小时这个期限。若碰到刑事拘留的人员未被送往看守所,那么这一做法可能是对该法律条款的违背。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否则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应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其亲属进行通知。因此,若出现人员未能被送往看守所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反,需要对此展开深入的调查并核实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人不知道在哪里
当某人遭受拘留时,通常会通知到他的家人,以便他们能够依照身份证上所载明的地址,关注并查收相关的《拘留通知书》。而这一通知书上,还需加盖有相应的办案单位印章以作确认。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而言,拘留乃实施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一种强制性刑事手段。此类拘留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执行,在拘留被告人之时,需要出具拘留证明,同时必须在法定的时间之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进行通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五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措施时必须持有有效的拘留证,并且必须在被拘留人被拘留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立即将其交付到当地的看守所进行羁押。在整个拘留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有义务向被拘留人的家属通知相关情况,除非是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等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例外。如果在拘留之后,被拘留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地被送往看守所,那么这就可能构成了违法行为,需要对此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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