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警有权利刑事拘留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境下具有实施拘留的法定权力,包括针对正在预备犯罪、已然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及时发现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
交警作为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据该条款的明确授权,自然有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因此,交警在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之内,依法享有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交警有权利取保候审吗
交警部门有权利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然而这仅限于那些与交通事故等交通领域内的刑事犯罪有关的案件中。交警作为公安系统的一部分,一旦在交警大队完成了取保候审程序,那么在整个公安机构内部便不再需要再次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实际上是相关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推出的一项暂时不对其实施拘禁的处理方式。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但仍需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明列,在特定情况下,公安机关具备实施拘留这一强制性措施的合法权力,特别是针对那些正处于准备犯罪阶段、已经完成犯罪行为或者刚从犯罪现场被抓住的现行罪犯,以及可能涉及重大案件的嫌疑人。交警,作为公安机构的核心部门之一,在执行公务期间,有权利和责任依照该法规的严格规定,对符合上述所有情形的相关人士进行法定的刑事拘留行动。换句话说,交警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应依法行使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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