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结束后果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第八十六条明晰指出,当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拘留措施之后,需确保在此24小时内展开讯问工作。
若发现存在不应采取拘留手段之情形时,必须限时将相关被拘留人士释放,同时发放相应之释放证明文件。
因此,符合此种情况下,刑事拘留程序终结所产生的结果便有可能是被拘留者得以恢复自由并领到释放证明文件,但只限于经过严格的讯问之后,确认其不再适宜持续受到拘留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结果如何
1、当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在规定的拘留期限之内,应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并办理批准逮捕手续;
2、对于涉嫌犯下罪行且符合逮捕条件,然而实际上并不需要进行逮捕的情况,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将案卷直接提交至检察机关办理审查起诉事宜;
3、倘若在拘留期限内仍无法查证清楚犯罪事实,那么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相应的法律手续,并在其后持续开展侦查工作;
4、若决定撤销案件,应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86条明确规定,当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应在24个小时之内进行初次询问调查。如若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则应立即停止拘留行为,并依法将当事人从羁押场所释放,同时,还需要向其颁发适当的释放证明文件。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经过严谨审慎的询问调查之后,确认当事人已不适合继续实行拘留措施,那么刑事拘留程序将会终止,当事人也将重新获得自由身并得到相应的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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