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阶段能否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严谨规定,在侦查阶段同样存在实施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此项法律条文并未严格禁止侦查阶段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反倒是详尽地列明了一系列适宜进行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况。
综上所述,只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满足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侦查机关便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法规,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侦查阶段能不能会见律师
当犯罪嫌疑人处在侦查阶段时,他有权与辩护律师进行会面交流。辩护律师若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所发出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出具的公函来请求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那么,看守所在正常情况下应及时为其安排会面,最晚也不应超过48小时。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即使在侦查阶段,依然具备开展取保候审工作的可能性。这条严格的法律条款并没有严格限制侦查环节实行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而是详细论述了何种特定情况下适合采用取保候审方式。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侦查机构就有权依据规定的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他们采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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